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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自家门前的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是否构成侵权【以案说法·第四期】
文章来源: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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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情简介 

   杨某某系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602房屋所有权人。刘某某系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601房屋所有权人。该楼层仅有601、602两套房屋。 

   2017年7月刘某某订购了新的防盗门,在安装过程中,原、被告就防盗门的安装发生争执,认为刘某某此举造成了楼道消防安全隐患,给杨某某出行造成不便,侵害了其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杨某某曾多次与刘某某沟通,要求刘某某拆除防盗门,后刘某某仍将该防盗门安装在了6层楼道内。 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拆除北京市西城区601室与602室之间楼道内擅自安装的防盗门,将楼道恢复原状。

   02 案例评析 

   公共楼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就共有部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之间经常发生纠纷。

   关于某业主在建筑物共有部分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业主是否有权要求该业主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结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6楼只有杨某某、刘某某两户,但公共楼道并不属于的特定一户专有部分,而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刘某某“该部分空间在其家门前,由其一家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   

   03 判决结果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加建在6层公共过道上的防盗门予以拆除,恢复楼道原状。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刘某某将公共过道上的防盗门予以拆除,恢复楼道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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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律师提醒

   本案主要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业主之间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是小区内的常见纠纷。一些居民会把单元楼内自家门前的楼道用防盗门封住,使之变成自家使用范围,殊不知此行为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部位,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侵权行为。 

   另外根据本案亦可得知,即使顶楼只有一户,门口楼道也属于业主共有部位,同样不能擅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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