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北京市某小区于2015年采用业主“一卡通”投票表决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并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标准,通过了解除对前期物业公司的聘用以及聘请某物业公司的决议。
决议作出后,开发商认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非法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本次会议决议。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业委会在召开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前,没有按照议事规则就本次表决议题,进行过业主讨论等酝酿工作(因本次直接完成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备选物业服务企业仅为一家,该物业服务企业由业委会推荐)。
关于“一卡通”发放情况,小区有38.9%户的“一卡通”因有的业主没在该小区住、有的业主不愿来领或者不相信等原因没有发出。
另外,该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在任监事2名。业委会辩称一位监事参与了业主大会会议,但在涉及更换物业企业议题的业委会会议记录中没有相关记录;另一位监事没有参加相关会议,亦未履行相关职责。
02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即使排除争议票,仍符合《物权法》(已废止)“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标准。从投票结果来看,该决议通过有效。 但该业主大会存在表决程序瑕疵,出现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无效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如下。
首先,程序公正是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正当性基础。 决议行为采取的意思“多数决”机制尊重了多数成员的意思,提高了决议的效率,但是忽略了少数人的意思,很容易侵害少数人的权益。
为了保证决议的正当性,决议制度的涉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1. 程序正义 决议行为是否能充分、真实地代表团体全体成员的意思,关键在于该程序机制是否能体现正义性需求。 2.“多数”成员表决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 要保证决议行为的有效性,至少必须保证多数成员的意思表示真实。“少数者”表决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会影响决议行为意思的成立生效。 3.“少数者”的权益必须得以保障 决议制度必须对少数人的利益给予有效保障。这既包括在决议形成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一个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自由表达权,也包括在决议形成之后赋予受侵害的成员相应的救济权,包括撤销权等。
在上述三个标准中,多数成员意思表示真实是本质,是决议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少数人权益保障是决议公正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核心,其本身就是决议行为公正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成员意思表示真实和少数人权益的根本保障。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结果。因此,对于业主大会决议而言,程序是其正当性的真正基础。
第二,业主大会会议存在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业主大会会议存在程序瑕疵的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分为不成立、可撤销或不影响决议效力,不包括无效。
具体规则
1.业主大会决议违反法定核心程序的,决议不成立。
2.业主大会决议程序存在其他严重瑕疵,足以影响多数业主意思表示真实的,业主对决议享有撤销权,即效力为可撤销。
3.业主决议程序存在轻微瑕疵,未影响多数业主意思表示真实的,不影响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
业主大会存在其他瑕疵仍然可能侵害业主的权益,其中主要的方式侵害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让部分业主不能参与表决或者不能表达真实意思。这种情况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救济的方式就是赋予受到侵害的业主以撤销权。 但是,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成本很高, “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决不能无视追求它的代价。” 因此,需要合理平衡全体业主因该决议之权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与该少数业主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方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立法目的。 平衡的具体办法就是看程序瑕疵是否足以影响业主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影响业主的实体权利。 如果对业主程序权利的侵害导致业主真实意思的表达,影响决议的公正性,则应予以撤销;如果程序权利受到轻微损害,不足以影响业主实体权利,则可以维护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对程序瑕疵予以相应的补救。
第三,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业主大会决议的核心程序,并无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5条对公司决议不成立情形的规定:
(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应当包括以下几种:
1. 业主委员会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
2. 业主大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 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人数以及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没有达到法定比例的; 4.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03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
业主大会相关召开、表决的程序违法,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意见表达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权益,撤销该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04 律师提醒
本案主要涉及业主大会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法院在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中,既要对作出决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也要对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进行审查。
本案也提醒广大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部门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一定要注重程序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指导意见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并保障“少数”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以确保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有效。
裁判文书
再审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小区业主有权主张业主撤销权,对于该决议是否侵害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对作出决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也要对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进行审查。 经对上述决议进行审查,存在作出决议的程序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程序不符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表决程序瑕疵,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撤销该决议,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