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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工委等五家单位联合举办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讨会
文章来源: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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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6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讨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李书剑主任出席会议并致辞。本次会议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主持,采用线上会议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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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研讨会参会专家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楼建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智慧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赵秀梅教授、首经贸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赵秀池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事务部刘立华主任、民建北京西城区社会服务部齐建新副主任、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物业管理法律事务部赵中华主任、北京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长森律师、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张大宪理事长、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童超主任、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王兵律师。 

       本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老旧小区尤其是房改房小区共用部位的所有权问题,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诉讼地位问题。这两方面的内容是物业管理的基础问题,也是物业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对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老旧小区尤其是房改房小区共用部位的所有权问题,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诉讼地位问题。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对上述问题发表了观点。   

       对于房改房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有专家认为应参照商品房小区公用部分进行管理维护,不宜重新确权;有专家认为共用部位属于产权单位;也有专家认为,产权单位作为共用部分大业主,此部分无表决权。老旧小区共用部位的所有权问题,要适应市场规律,便于市场化管理,促进良性循环。 

       对于物管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专家认为物管会和业委会一样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其组织合法,有明确组建单位,可以刻公章,有明确的成员和分工、法定职责、任期以及法定解散情形,所以有物管会应有其诉讼主体地位地位;也有专家认为物管会不可以具有诉讼主体地位物管会没有法律基础支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需要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予以明确相关程序。

       本次研讨会的内容是物业管理的基础问题,也是物业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对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专家们从产权的确定、表决权的确定、业主权利的救济等方面提出了看法,既有共识也有碰撞。 最后,李书剑主任表示,本次研讨会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维度来谈物业管理法律问题,这是我们研讨会的价值和意义。以不同的观点、不同的位置去思考物业管理问题,无论对立法工作还是对实践工作,都更具有客观性全面性、更有实操性和可持续性。       会后,主办方将整理专家意见提交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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